主旨在介紹多層次傳銷之相關概念,包括多層次傳銷之定義、多層次傳銷特性以及多層次傳銷可能來陷阱等議題的說明,此外進一步與說明分析相關,期使能從實務理解多層次傳銷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概念。
直銷自 1970 年代引進我們臺灣,時至今日已成我國極為普遍之新興產業之一,並且也不斷吸引不同產業領域之製造商也紛紛投入這個行列,雖然直銷業這麼流行,但其帶來的消費糾紛卻不少,其中最主要關鍵問題在於其特殊的經營手法-多層次傳銷,有很大的關連性。以下即分別說明直銷的定義,其經營手多層次傳銷的特性,與探討其引發的消費糾紛等問題。
一、直銷的定義:
依據世界直銷聯盟(WFDSA)、美國直銷協會、美國直銷教育基金會對直銷所給的定義:「凡透過銷售人員或業務代表採用以『面對面』的方式,不在公司固定的店面或經營地點,而是到消費者家裡、辦工場所、工廠、或消費者指定的地方,把消費性商品和勞務銷售給顧客的行銷方式。」另外中華直銷協會對直銷的定義為:「直銷是人的事業,所有直銷成果與活動的推動都以人為基點,直銷商、供應者、消費者無一不是由人所組成,直銷乃為服務人、滿足人的需要和興趣而存在。」由此可知直銷係訪問買賣類型之一,並以人面對面銷售產品之銷售通路。
二、多層次傳銷的特性:
多層次傳銷最早發源於美國,並於 70 年代傳到日本與歐洲,並於 80 年傳至我國,並因此傳播到世界各地,多層次傳銷可以說是傳統直銷的一種演進與革新,並成為今日直銷業常見之行銷手法。然多層次傳銷為什會如此流行?這於人心愛好自由與現實工作環境限制人自主性發展及升遷,在對現今與未來充滿抵制與不安全感下,使得人急於尋找另外一條出路,而多層次傳銷的確可以克服傳統
上班族容易遇到的諸多問題,並且也提供很多在工作上的自主性,例如不管在時間上與地點上實際上都能由員工彈性的調配,並且該制度也提供了一套極為吸引人的獎勵制度,使得員工願意化消極為積極。然多層次傳銷究竟特性是什麼?除了他是透過銷售商面對面的銷售商品外,其最為特殊者在於銷售商本身具備了產品使用者、零售者與經營者三種身份屬性(吳水丕,1993,多層次傳銷的世界 臺北縣,漢宇,P. 98-104),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銷售商本身是產品使用者:
一般來說多層次傳銷公司為了讓底下的對公司的產品更加認識,如此才容易說服消費者,因此銷售商大部分會先成為公司的基本客戶後再進行零售,由此可知銷售商本身即是一大的消費族群。
(二)銷售商本身是零售者:
當銷售商瞭解公司的商品之後即開始從事零售的工作,亦即變成公司與消費者中產品買賣之媒介,以賺取零售之利益。
(三)銷售商本身是經營者:
另外多層次傳銷最大的特性在於因為每個銷售商都是獨立的個體,除了可以個人推銷產品的業績獲取利益,另外他也可以形成一個中間的行銷機構,推薦與招募自己的親友參與,集結一個銷售網絡,並賺取差額利潤,也就是一般我們說的上線與下線的關係。例如甲為傳銷公司的銷售商,乙為甲的顧客,後來乙被甲說動成為銷售商,甲與乙就成為上線與下線的關係,此時乙如果向丙推銷商品成功,乙除了可以獲得獎勵之外,甲同樣也可因此獲利。
由以上可以清楚知道多層次傳銷中由於銷售商具備被顧客、零售員與相當於經營者的多重身份,以及衍生出一套特殊的獎勵制度,包括當零售員身份時因推銷商品所產生的獲利,及當為銷售網路經營者時,因底下銷售商所帶來額外的利益,另外工作地點與時間也具彈性,也難怪呼多層次傳銷為我國直銷業所廣為採用之行銷手法,並且吸引許多時下年輕人紛紛投入這個行業。
三、多層次傳銷的陷阱:
多層次傳銷因為其有別於傳統直銷方式,以一種革新式與突破式的行銷手法,為許多大型的傳銷公司帶來無限的商機,例如安麗公司已成為家戶必曉,同時也是全球規模最大、最具領導之直銷公司之一,由於其所待了空前盛況,導致許多犯罪組織紛紛效法其組織模式與行銷手法,其中「老鼠會」就是最明顯的例子。
關於老鼠會的意思至今學界沒有給其一致性的定義,雖然它與一般傳銷公司採取類似的組織型態與行銷方式,但在其實際的運作模式卻與一般合法的傳銷公司有很大的差異性,以下可以從加入條件、經營方式與退貨問題三者加以說明(吳水丕,1993,P.140-142)。
(一)加入條件:
一般加入所謂老鼠會該公司均會要求繳交一筆為數不少的金錢,如此才得以成為公司銷售商取得零售商品與推薦他人成為下線的權利,當然這筆金錢因為常常動則好幾萬元,該公司為了避免來者卻步,通常會給予一些優惠條件,例如可以用較低價格換取與權利金等值的商品(認購),或是達到一定銷售量則全額歸還等。但通常老鼠會的商品不但良莠不齊,並且價格極為昂貴,銷售商認購的商品不是賣不出去就是達不到公司要求的銷售目標,以致於權利金最後都收不回來。
(二)經營方式:
老鼠會因為對外宣稱為合法的傳銷公司,故經營方式同樣與一般合法傳銷公司強調零售商品與推薦會員加入為其經營方式,惟其中的差異在於標榜零售商品的高獲利,但因為其產品價格通常都高離譜,實際上根本賣不出去,因此到最後銷售商根本很少從事零售活動,幾乎到最後都是推薦新人加入以賺取利益,而年輕人因為社會經驗不足故往往成為受騙的對象。
(三)退貨問題:
老鼠會為了逃避法律漏洞,所以往往還是給予銷售員退貨解除契約的機會,惟其可以允許考慮的期限通常都很短,銷售員如入後根本來不及看清楚公司的真面目,直到最後才會驚覺自己原來受騙。由此可知雖然老鼠會形式上與一般合法傳銷公司沒什麼兩樣,但實質上卻可以從其公司的實質制度面上發現許多不合理的現象,因此學生如果未來想加入傳銷產業,對於從以上所提供的三個面向審視清楚,如此才不置於落入詐騙集團的陷阱裡。
案例一:強迫推銷可否後悔?
小達正在找工作,經朋友介紹參加 XX 股份有限公司的說明會,會中解說人員極力推銷商品,並遊說只要付一組商品的金額(2 萬元)及可以購買到兩組,若全部賣出去獲利高得百分之百,後來在其銷售員三寸步爛之舌的鼓吹下,小達乃刷卡先付了 1 萬元,該公司立即交與一組商品,但該公司又聲稱為了讓小達能夠更瞭解產品,故要求小達立即將商品拆封跟著老師一起試用, 其簽下一張同意拆封使用同意書,另外該公司又因未付清全部款項,未交付合約書,事後小達非常後悔,請問他該如何處理?
解析: 案例一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8 條第 1、2 項對多層次傳銷之定義:「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由以上定義可以知道本案所敘述該公司之行為顯然係屬多層次傳銷之範圍,故當適用於公平交易中對多層次行銷之相關規定,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1 條的規定,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並於契約解除後三十天內,由傳銷公司需接受參加者退費之要求,並歸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依其規定小達因事後後悔故當可以與該傳銷公司要求解除契約,或許該傳銷公司會以小達事前因未支付完購買商品之款項,故契約不成立,雖無簽下書面合同契約,惟雙方只要口頭上達成共識契約即成立。此外在案例中該傳銷公司要求小達插封商品進行試用,並簽署同意拆封使用書,該行為明顯為傳銷公司設下的陷阱,因為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23-1 條的規定,在既定期限內傳銷公司雖不得拒絕參加人解除契約與退還商品,但該法又有另一規定,如果參加人對於該商品有發生可歸責之損害時,在返還過程中傳銷公司可以要求相關賠償,顯然案例中傳銷公司已瞭解相關推定,故才要求小達簽訂拆封使用同意書,如此才得以規避返還商品金額的責任。
案例二:假徵才,真推銷?
小妤已失業一段時間了,一日在人力銀行網頁看到 XX 企業刊登徵求儲備幹部的廣告,小妤隨即登入履歷並很快獲得該公司的面試與錄取,進了公司以後,公司以新成立為由要求小妤推銷某優質專案,並規定一定要達到既定業績不然不給薪水,小妤為達成目標,故自行吸收簽約購買,並付了 4 萬元的簽約金,但其實小妤覺得很奇怪,當初該公司刊登廣告是於教育類,並且徵求的是行政儲備幹部,但實際上卻是健康食品的傳銷公司,並且要求她作業務的工作,當然事後小妤非常後悔買了公司的產品,請問她該怎麼辦呢?
解析:案例二主要在說明因為現在經濟不景氣,失業率攀升的時代下,傳銷公司往往利用看等徵才的廣告,惟其刊登的廣告通常公司的屬性都會寫的不明不白,並且徵求職務通常不是行政助理不然就是儲備幹部,等到應徵者上門才知道原來受騙,但通常為時已晚。如本案中小妤正為失業所苦,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雖然實際上的公司屬性與工作內容與當初廣告所寫的完全不一樣,並且公司也給其不合理的工作要求,但為了工作還是忍痛自己吸收,花錢買了公司的產品,此舉無異是雪上加霜。至於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首先該公司在人力銀行所刊登之廣告,不管是公司屬性與徵求之工作職務均與事實不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招募員工刊登不實廣告,將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該公司因同樣屬於傳銷公司,因此對於小妤自掏腰包所購買之優惠方案商品,可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23-1 條規定,於訂約後十四天內可要求解除契約。
參考書目:
一、吳水丕(1993)。多層次傳銷的世界。臺北縣:漢宇。
二、湯金全編纂(2008)。多層次傳銷案例彙集。臺北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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